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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, 2024 5:40:20 GMT 1
该模型将添加到企业所得税 (IRPJ) 和净利润社会贡献 (CSLL) 的计算基础中,独立于有效可用性行为这样的价值观。 斯帕卡经过一段短暂的中断后,当第 38/1996 号规范性指令和第 9,532/1997 号法律第 1 条生效后,这种自动税收制度开始持续适用,并颁布了这方面的临时措施,最终具体化为第 2,158-35/2001 号临时措施 (MP 2,158) 第 74 条。 虽然进行了相关修改,但目前巴西普遍征税模式的核心保持不变:每年12月31日计算IRPJ和CSLL时,必须加上巴西公司海外子公司赚取的利润[2]。第 12,973/2014 号法律和第 1,520/2014 号规范性指令规定了规范这一税收制度的规定,本文合著者在最近题为《子公司赚取的利润征税》的著作中对这些规定进行了广泛研究和 Affiliates in Exterior,由拉丁区出版第三版。 决策的现阶段,将成为本文的主题[3]。 自有关该问题的法律辩论开始以来,已经提出了一些论点,以支持当非居民实体注册在与巴西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时,不会对海外实体赚取的利润征税。 考虑到该问题研究的当代情景,我们可以确定该问题出现的四种主要情况[4]: 巴西条约第 7 条第 1 款排除了对海外子公司赚取的利润征税的论点,该条涉及“公司利润”的税务处理; 有人认为,如果协 WhatsApp 号码数据 中包含分配股息的豁免规则,则对海外子公司赚取的利润征税将被排除在外,例如与西班牙和奥地利签署的条约就是这种情况; 有人认为,当公约有禁止对未分配利润征税的具体规则时,对海外子公司赚取的利润征税将被排除在外,与斯洛伐克和捷克共和国签署的协议就是这种情况;这是 承认如果条约有授权对未分配利润征税的具体条款,征税是可能的,例如与墨西哥签署的公约就是这种情况。 在下面的评论中,我们将具体分析第一个论点——参考巴西协议第7条第(1)款——以及Carf先例中如何处理它。 在 2020 年之前作出的决定中,高等税务上诉庭 (CSRF) 第一小组澄清了一项谅解,即巴西条约第 7(1) 条和股息豁免规则无权阻止对不属于以下情况的利润征税:第 9,249 号法律第 25 条和 MP 2,158 号法律第 74 条对此作出了规定,这是本文讨论的判例的重点。 Carf在这些决定中采用的核心论点是,巴西普遍征税制度不会影响外国实体的利润,而是影响其对居住在巴西的控股公司的反映,因此不会面临对外国实体的利润征税的情况。位于国外的实体。 顾问安德烈·门德斯·德莫拉 (André Mendes de Moura) 报告的 2017 年 5 月 12 日第 9101-002.832 号判决在这个意义上具有典范意义。 在此先例中,普遍的解释是,根据第 9,249 号法律第 25 条和 MP 2,158 第 74 条,征税的实质是利润,而不是股息[5]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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